根据《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2008)、《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2008)实施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该两个规则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修改内容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2008))
第1号修改单
2. 《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2008)
第1号修改单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2
《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2008)
第1号修改单
(对2008年3月第1版的修改)
一、目录修改内容
1.新增“附件C 燃烧器型式试验型号覆盖原则”。
2.原附件C、附件D依次修改为附件D、附件E,页次相应进行更改。
二、正文修改内容
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GB/T 2888—2008《风机和罗茨鼓风机噪声测量方法》”。
四、附件A修改内容
1.A5中表A-1序号7中的流量测量仪器的精度“±0.5%满量程”后面加“注A-1”,修改为;“±0.5%满量程(注A-1)”。在该表框外下面增加:“注A-1:在配套供热装置上对燃烧器进行的型式试验,流量测量仪器精度,要求为±1.5%满量程。”
2.A6中的表A-2框外的“注”,修改为“注A-2”。
五、附件B修改内容
1.B2.1修改为:“B2.1 泄漏试验
“燃气燃烧器在运行前,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燃烧器及其燃气阀组进行工作压力下的泄漏检测,结果应当无泄漏。”
2.B2.5(3)修改为:“电压改变时(0.85倍额定电压)运行状态(方法参见B2.6)(注B)。”
在本条第三款后增加:“注B:在配套供热装置上对燃烧器进行的型式试验,可不进行此项测试。”
3.B2.6下的内容修改为:“在燃烧器最大输出热功率测试即将结束时即可进行电压改变时的试验(注B)。”,保留B2.6.1和B6.2.1。
4.B3.4 标题改为:“工作曲线的测试(注B)”。
六、附件Ba修改内容
公式(Ba-4)修改为:
七、附件C修改内容
1.增加”附件C 燃烧器型式试验型号覆盖原则”。
2.原附件C、附件D依次改为附件D、附件E。
附件C
燃烧器型式试验型号覆盖原则
C1 系列的基本定义
燃油(气)燃烧器系列是指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不同型号燃烧器的统称。
(1)燃料种类相同;
(2)燃烧器结构相似;
(3)燃油燃烧器雾化方式相同,或者燃气燃烧器燃气、空气混合方式相同;
(4)控制方式相同。
C2 燃烧器功率等级划分
按照GB/T 3166《热水锅炉参数系列》与GB/T 1921《工业蒸汽锅炉参数系列》的规定,并且根据锅炉实际使用情况,不同容量等级的锅炉所适用的燃烧器额定输出热功率 共划分为18个等级,见表C-1。
表C-1 燃烧器功率等级划分表
功率等级 |
额定输出热功率( )范围 |
功率等级 |
额定输出热功率( )范围 |
1 |
≤100kW |
10 |
2500kW< ≤3200kW |
2 |
100kW< ≤200kW |
11 |
3200kW< ≤4000kW |
3 |
200kW< ≤300kW |
12 |
4000kW< ≤4500kW |
4 |
300kW< ≤400kW |
13 |
4500kW< ≤6300kW |
5 |
400kW< ≤600kW |
14 |
6300kW< ≤7800kW |
6 |
600kW< ≤800kW |
15 |
7800kW< ≤12000kW |
7 |
800kW< ≤1200kW |
16 |
12000kW< ≤16000kW |
8 |
1200kW< ≤1600kW |
17 |
16000kW< ≤24000kW |
9 |
1600kW< ≤2500kW |
18 |
>24000kW |
C3 覆盖原则
燃烧器型式试验的覆盖原则,是同一系列中同一功率等级的不同型号的燃烧器型式试验相互覆盖。型式试验机构对同一系列中同一功率等级的燃烧器,至少应当抽取其中一个型号,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颁发型式试验证书。
对于被覆盖的型号燃烧器,燃烧器制造单位应当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该型号燃烧器书面的产品安全性能声明资料。型式试验机构对该声明资料及出厂技术文件等资料审查后,在已通过型式试验型号燃烧器的型式试验证书与报告中注明其可覆盖的燃烧器型号。
附件1
《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2008)
第1号修改单
(对2008年3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内容
1.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各类燃油(气)锅炉用燃烧器,也适用于油田加热炉用燃烧器,其他用途用燃烧器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2.第六条修改为:“燃烧器型式试验按照燃烧器的型号为基本单位进行,同一系列中不同型号的燃烧器的型式试验结果可以相互覆盖(系列的定义及覆盖原则见《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附件C)。除此以外,不同型号的燃烧器应当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燃烧器主要配件发生变更时,燃烧器制造单位应当向原型式试验机构提交书面变更说明,如果变更可能对燃烧器安全性造成影响,则应当进行型式试验。
“燃油(气)燃烧器型号及主要配件的定义见附件A。
“型式试验按照《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进行。”
3.第七条第(六)项后面的标点符号“。”改为“;”,并在后面增加两项:“(七)气候寒冷地区,对燃烧器配套装置采取必要的防冻措施;
“(八)除风机和油泵同轴的燃油燃烧器外,燃烧器上安装空气检测装置。”
4.第十条的第(三)项修改为:“燃烧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连接电缆,采取可靠的固定和防护措施,确保他们在燃烧器任何运行工况下都不能接触到运动部件;”
5.第十二条修改为:“燃烧器电机及其他装有电气控制元件的壳体部位的防护等级应当不低于GB 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中规定的IP40。”
6.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燃气控制阀关断时,阀门公称直径小于或者等于100mm的,在不超过1s的时间内安全关闭;阀门公称直径大于100mm但小于或者等于300mm的,在不超过3s的时间内能够安全关闭;阀门公称直径大于300mm的,在不超过5s的时间内能够安全关闭;”
7.第二十四条第一分号后修改为:“额定燃油量大于100kg/h的燃油燃烧器,不可以在全热功率下直接点火,其最大允许启动流量见附件C中表C-2。”
8.第四十七条的开始部分修改为:“燃用轻油的燃烧器在正常工况下稳定运行时,燃烧产物的排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9.第四十八条的开始部分修改为:“燃用天然气、城市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料的燃烧器,在正常工况下稳定运行时,燃烧产物的排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0.第五十条第(二)项修改为:“燃烧器上的按钮和拉杆的表面温度,对于金属材料不高于环境温度加35℃,对于陶瓷或者类似材料不高于环境温度加45℃,对于塑料或者类似材料不高于环境温度加60℃。”
11.第五十二条增加第二款:“燃烧器使用单位应当对燃烧器实施年度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包括燃烧器管路(含阀门)是否密封、安全与控制装置是否齐全和完好、安全与控制功能是否缺失或者失效、燃烧器运行是否正常。”
二、附件A修改内容
1.A1(3)修改为:“燃烧器燃烧方式、控制方式发生改变。”
2.删除A2(6),原第(7)、(8)依次改为(6)、(7)。
三、附件C修改内容
表C-2内容修改为:
表C-2 燃油燃烧器最大允许启动流量要求
额定燃油量 (kg/h) |
主燃烧器在低燃油量下 直接点火的最大允许启动流量 (kg/h) |
点火燃烧器在低燃油量下 点火的最大允许启动流量 (kg/h) |
100<≤500 |
≤100 或者 ≤70% |
≤100 |
>500 |
≤35% |
≤50% |